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26日发包人红岩山庄公司与承包人建工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平潭国际大酒店及公寓工程项目交由建工集团公司施工与项目总包施工管理。现工程已完工,因发包人红岩山庄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建工集团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诉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发包人红岩山庄公司认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建工集团公司不应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各方对优先受偿权问题发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方的一项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施工方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该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条件。只要工程款数额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施工方的优先权即受法律保护。红岩山庄公司在庭审中主张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即不能支持建工集团公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观点
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受合同效力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属于建筑工程款的担保物权,就主债权建筑工程款而言存在依附性,如果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所约定的承包人的关于应付工程款的债权亦不存在,最终系根据《合同法》第58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来给予承包人相应的赔偿,因此支持该观点的人认为,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不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主张工程款,故其当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我们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有权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在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有相当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给上海高院的《批复》第3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款包括了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的费用。即便是施工合同无效,上述相关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并已经物化到建筑中,结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即使合同无效,该笔费用亦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中也明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方的一项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施工方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该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条件。只要工程款数额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施工方的优先权即受法律保护。
案例索引
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福建省平潭红岩海滨山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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